融资担保机构设立的主要内容:
1.在设区市范围以内进行融资性担保服务的公司注册资金不可小于3000万元。
2.在本省县级范围以内进行融资性担保服务的公司注册资金不可小于1000万元。(公司注册资金为实缴出资货币资本,来源应真正合法化)
实际标准:
1.有满足《公司法》明文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具有连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3.有满足任职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下同)和具有相对应专业知识技能及从事经历的相关工作人员;
4.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
5.有符合规定的营业经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别的必要配套设施;
6.满足部门对融资性担保业统筹协调、合理布局的整体标准;
7.省部级监督机构明文规定的别的审慎性必要条件。
申报材料:
1.法律规定验资机构出示的验资报告(资金证明)
2.市、县、区府或监督机构以正式文件方式出示的初审意见和建议及风险处置责任承诺书
3.公司股东个人简历
4.筹备授权委托书
5.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公司章程议案
6.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7.《公司核名通知单》
8.申请书
9.营业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10.公安机关、消防单位对营业经营场所出示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1。发起人(出资人)协议
12.XX公司关于成立XXX事项的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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